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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設或不設監測點位

时间:2025-05-09 07:35:55来源:

土壤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周邊土壤、化工地下水自行監測不僅是园区《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也是周边《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文章在調研了相關的土壤题及技術資料後,對化工園區開展土壤、地下地下水的水自自行監測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也為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管理提供可靠的行监技術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重點汙染監管單位應當製定、测相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关问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议土壤重點監管單位包括: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有色金屬冶煉、园区石油開采加工、周边化工、土壤题及醫藥、地下焦化、製革、電鍍、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排汙單位。化工園區既是化工生產活動集中的區域,更是化學物品密集產生和存放的地域。依法對化工園區周邊土壤、地下水進行監測,是確保化工生產人員和財產安全,確保國土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重要工作。

1 存在的問題

1.1 自行監測方案

目前,很多土壤重點監管單位不能科學合理地製定周邊土壤、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具體表現在監測點位設置不合理,少設或不設監測點位,有的土壤監測點位僅在廠界下風向布設一個點位,有的不在距離廠界較近的敏感點設置監測點位;地下水的監測點位設置不規範,有的背景井位於人口密集區,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大,有的監測井緊靠河流,而該區域屬於透水性較好的強擴散區。監測方案內容不完整有的監測指標缺失,無質控措施或質控措施簡單,監測分析方法選擇不合理,評價標準依據不規範。

1.2 信息公開

有的土壤重點監管單位未公開周邊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監測信息,信息公開工作隨意性較大。存在自行監測方案、年度報告不公開,監測結果公開不及時,公開項目不完整,公開監測結果與監測報告不符等問題。

2 建議

本文通過調研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資料,以碳纖維化工園區為例,對化工園區周邊的土壤及地下水的自行監測方案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供排汙單位及環境管理部門參考。

2.1 土壤自行監測方案的製定

(1)監測點位。

由於國家暫時沒有製定排汙單位周邊土壤監測技術規範,按照科學性、可行性、代表性的原則,參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農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詳查點位布設技術規定》等規定,根據排汙單位生產工藝、汙染物排放地點及汙染防治設施區域,綜合考慮監測點位的布設。根據當地氣象部門提供的近二十年風向玫瑰圖(見圖1)可以看出,該區域盛行風向為南(S)風出現頻率最高,其次是北北西(NNW)風,東南(SE)風出現頻率最小;又查各月、各季、全年各風向出現頻率可以看出春、夏季均以南(N)風出現頻率為最高,秋季以北(N)風出現頻率為最高,冬季以北北西(NNW)風出現頻率為最高。根據該化工園區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可以看出,有風時各氣象條件下丙烯腈的絕對最大落地濃度出現在1.14km;首次監測應在盛行風南(N)風下風向距廠界3.5km布設一個監測點位,分析是否有汙染情況出現,其餘監測點位應當以化工園區廢氣排放源為中心點,分別在盛行風向南(S)風、北北西(NNW)風、北西(NW)風的下風向距廠界100m、500m、1km處布設監測點位,從風向玫瑰圖(見圖1)與風向頻率表(見表1)看出雖然南東(SE)風頻率最小,但是其上風向是北西(NW)風,北西(NW)風也是此區域的盛行風,所以背景點位設置在此處不科學。從頻率表找出西(W)風的上風向是東(E)風,在東(E)風的上風向1km設置背景點位比較合理,由於有三個村莊分別位於排汙單位廠界外300m、720m、1150m,因此三個村莊應當各布設一個監測點位進行監控。

(2)監測項目。

首次按照《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進行全項監測,常規監測時應當以表1中45項加表2的特征汙染物及超標項目。

(3)監測頻次。

根據當地的各月、各季、全年各風向出現頻率應當以夏季8~9月期間監測為宜。當年發生突發事故對周邊環境造成明顯影響的,或有超標項目時應當增加監測頻次。

(4)采樣質控措施。

按照《土壤監測技術規範》《全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土壤樣品采集(保存)技術規定》等有關要求,采集0~20cm表層土壤單獨樣,每份土壤采樣量為2kg,一份用聚乙烯袋盛裝,用於理化和無機項目的分析;一份用250m L棕色磨口廣口玻璃瓶盛裝,以錫紙封口,用於有機項目分析,並用低於4℃保溫箱保存,直至運送、移交到分析室;為防止樣品玷汙瓶口,可將硬紙板圍成漏鬥狀,將樣品裝入樣品瓶中。每批樣品采集10%的現場平行樣,樣品量低於10個時,至少采集一個平行樣。

采樣前應記錄點位坐標,拍攝數碼照片(8張,包括采樣前、采樣人員、東、南、西、北、中和采樣後,含經緯度和時間信息),記錄樣品相關信息。背景點位采集樣品時應當注意表層土是否經過翻動,盡量采集未經翻動的裸露土壤。現場填寫土壤樣品標簽和紙質現場記錄表,采樣結束後,要逐項檢查采樣記錄,如發現有破損、缺項和錯誤,需及時補齊更正。

(5)評價標準。

根據用地規劃用途,以《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判定風險篩選值與風險管製值,重點關注敏感點三個村莊的土壤監測結果。

2.2 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

(1)監測點位。由於化工園區所在區域屬於有穩定含水層,滲流相對滯緩的山前衝洪積扇下遊及風化裂隙水地區,因此監測井的點位應當設置在離此化工園區邊界不大於1km處,設置5眼監測井。此化工園區周邊有5眼成井,由於5眼井成井年代較遠,有的監測井原始資料已丟失,有的監測井緊靠河流,不適宜作為監測點位。特組織地質礦產勘察部門及相關企業人員收集相關資料,進行了現場勘察,確定監測井的位置和適當的整改,最終重新施工監測井。在化工園區邊界1.0~1.5km2內設置1眼監測井,1眼背景監測井,布設在化工園區地下水流向上遊附近;2眼汙染擴散井,分別布設在垂直於地下水流向位於聚集區東西兩側靠近聚集區邊界的兩個村莊;另外2眼為汙染監測井,分別布設在化工園區內(廠區易滲漏區)及化工園地下水流向下遊某村成井。

(2)監測項目。首次監測時以《地下水質量標準》表1表2全項開展。常規監測時應當以表1常規指標及表2特征汙染物項目。特征汙染物應當根據監測結果或者是化工園區的產汙特點隨時調整。每次監測時,應當及時記錄地下水水位。

(3)監測頻次。《山東省化工企業聚集區及其周邊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立和監測的指導意見》要求,輕汙染和中汙染的化工園區的特征汙染因子監測頻次不低於每年3次,即豐水期、枯水期、平水期。重汙染化工園區特征汙染因子監測頻次不低於每季度1次,即豐水期、枯水期、平水期、其他期。開展兩個自然年水質監測後,如果常規監測項目穩定達標或水質穩定,可以減少監測頻次,但一年至少要保證在豐水期、枯水期開展監測。當年發生突發事故對周邊環境造成明顯影響的,或有超標項目時應當增加監測頻次。

(4)采樣與實驗室質控措施。按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要求實施。

(5)評價標準。化工園監測井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Ⅳ類標準限值,其他4眼監測井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限值。

2.3 監測方式

化工園區可以依靠自身條件開展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化工園區自行開展監測應當建立質量體係,實施質量保證與控製措施方案,應當具備一定數量、能力的技術人員,建立人員檔案,采樣人員與分析人員應當經過上崗培訓,應當配備必要的儀器與設施、標準物質和實驗試劑,標準物質、實驗試劑的領用應當有台賬記錄。分析人員要對監測方法開展實驗活動,要對檢出濃度、校正曲線的相關性、精密度、準確度等指標進行測試,結果滿足相關規定,分析人員方可承擔分析測試工作。每年應當編製質量控製計劃,采取標準物質、空白試驗、平行試驗、加標回收率定期質控數據。按照標準方法和技術規範開展監測。編製監測工作流程,規定任務下達和實施,儀器設備的購買驗收維護維修監測結果的審核簽發等,確保監測全過程無縫銜接。所有的原始記錄應存檔保留。

2.4 監測年度報告

化工園區應當於每年年末時編製年度監測報告,年度包括應當對監測方案的變化與否進行描述並說明原因,與產汙相關的生產設施實際運行天數,達標排放天數,周邊土壤、地下水的監測結果以及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描述,以及其他情況的說明。

2.5 應急報告

此報告隻針對出現監測結果超標,除查找原因向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提交應急報告外,還應當加密監測。

2.6 信息公開

建議化工園區在自己的網站或者在微博或微信公眾號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同時必須在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台上公開。

3 結語

目前,我國的土壤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地下水自行監測開展較晚,還存在許多問題,土壤重點監管單位應當發揮自行監測主體作用,經常對自行監測工作進行評估與內部審核,找出自身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措施,“自證守法自證清白”。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適時開展執法監測,監控自行監測數據質量,降低土壤重點監管企業對環境汙染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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